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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选集(全四卷)完善排版-第1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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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在这里所说情报局发表的号召全世界人民起来反对帝国主义奴役计划的檄文,是指情报局一九四七年九月的会议通过的《关于国际形势的宣言》。








  
  
  
  







关于建立报告制度


(一九四八年一月七日)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这个指示中所规定的报告制度,是中共中央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无纪律无政府倾向的长期斗争在新条件下的一个发展。这个问题在这时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革命形势已经有了极大的进展,许多解放区已经连成一片,许多城市已经解放或者即将解放,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性程度大为提高,全国胜利已经在望。这种情况,要求党迅速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任何无纪律无政府状态,把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就是中共中央为此目的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关于这个问题,参看本卷《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的第六部分和《中共中央关于九月会议的通知》的第四点。

  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从今年起,规定如下的报告制度。

  (一)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对于这些问题和倾向的解决方法。报告文字每次一千字左右为限,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一次不能写完全部问题时,分两次写。或一次着重写几个问题,对其余问题则不着重写,只略带几笔;另一次,则着重写其余问题,而对上次着重写过的只略带几笔。综合报告内容要扼要,文字要简练,要指出问题或争论之所在。写发综合报告的日期是单月的上旬,报告用电报发来。这是各中央局、分局书记个人负责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的经常性的报告和请示。书记在前线指挥作战时,除自己报告外,指定代理书记或副书记作后方活动的报告。此外,各中央局和分局向中央所作的临时性的报告和请示,照过去一样,不在此内。

  我们所以规定这项政策性的经常的综合的报告和请示的制度,是因为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仍然有一些(不是一切)中央局和分局的同志,不认识事先或事后向中央作报告并请求指示的必要和重要性,或仅仅作了一些技术性的报告和请示,以致中央不明了或者不充分明了他们重要的(不是次要的或技术性的)活动和政策的内容,因而发生了某些不可挽救的、或难以挽救的、或能够挽救但已受了损失的事情。而那些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中央局或分局,则避免了或减少了这样的损失。从今年起,全党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改正对上级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不良习惯。各中央局和分局是受中央委任、代表中央执行其所委托的任务的机关,必须同中央发生最密切的联系。各省委或区党委,同各中央局和分局也须密切联系。当此革命已进入新的高潮时期,加强此种联系,极为必要。

  (二)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报告和请示,并且照过去规定,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外,从今年起,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此项报告和请示的内容是:关于该军纪律,物质生活,指战员情绪,指战员中发生的偏向,克服偏向的方法,技术、战术进步或退步的情况,敌军的长处、短处和士气高低,我军政治工作的情况,我军对土地政策、城市政策、俘虏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克服偏向的方法,军民关系和各阶层人民的动向等。此项报告的字数、写作方法以及发报时间,和各中央局、分局报告的办法相同。如规定的写报告时间(逢单月的上旬)恰在作战紧张的时候,则可提前或推迟若干天,但须申明原因。其中关于政治工作部分,由该军政治部主任起草,经司令员、政治委员审查修改,并且共同署名。报告用电报发给军委主席。我们规定此项政策性综合报告的理由,和上述中央局、分局应作综合报告的理由相同。








  
  
  
  







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八日)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决定草案。参看本卷《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一文的题解。

一 党内反对错误倾向问题


  反对对敌人的力量估计过高。例如,惧怕美帝国主义,惧怕到国民党区域作战,惧怕消灭买办封建制度、平分地主土地和没收官僚资本,惧怕长期战争等。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全世界帝国主义和中国蒋介石反动集团的统治,已经腐烂,没有前途。我们有理由轻视它们,我们有把握、有信心战胜中国人民的一切内外敌人。但是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斗争问题上(不论是军事的、政治的、经济的或思想的斗争),却又决不可轻视敌人,相反,应当重视敌人,集中全力作战,方能取得胜利。当着我们正确地指出在全体上,在战略上,应当轻视敌人的时候,却决不可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也轻视敌人。如果我们在全体上过高估计敌人力量,因而不敢推翻他们,不敢胜利,我们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如果我们在每一个局部上,在每一个具体问题上,不采取谨慎态度,不讲究斗争艺术,不集中全力作战,不注意争取一切应当争取的同盟者(中农,独立工商业者,中产阶级,学生、教员、教授和一般知识分子,一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开明绅士),我们就要犯“左”倾机会主义错误。

  反对党内“左”、右倾向,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方针。例如:军队在打胜仗的时候,必须防止“左”倾;在打败仗或者未能多打胜仗的时候,必须防止右倾。土地改革在群众尚未认真发动和尚未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反对右倾;在群众已经认真发动和已经展开斗争的地方,必须防止“左”倾。

二 土地改革和群众运动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


  一、必须将贫雇农的利益和贫农团的带头作用,放在第一位。我党必须经过贫雇农发动土地改革,必须使贫雇农在农会中在乡村政权中起带头作用,这种带头作用即是团结中农和自己一道行动,而不是抛弃中农由贫雇农包办一切。在老解放区中农占多数贫雇农占少数的地方,中农的地位尤为重要。“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口号是错误的。在乡村,是雇农、贫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联合一道,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单独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在全国,是工人,农民(包括新富农),独立工商业者,被反动势力所压迫和损害的中小资本家,学生、教员、教授、一般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开明绅士,一般公务人员,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联合一道,在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打江山坐江山,而不是少数人打江山坐江山。

  二、必须避免对中农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对中农和其他阶层订错了成分的,应一律改正,分了的东西应尽可能退还。在农民代表中、农民委员会中排斥中农的倾向和在土地改革斗争中将贫雇农同中农对立起来的倾向,必须纠正。有剥削收入的农民,其剥削收入占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以下者,应订为中农,以上者为富农⑴。富裕中农的土地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

  三、必须避免对中小工商业者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各解放区过去保护并奖励一切于国民经济有益的私人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是正确的,今后仍应继续。减租减息时期鼓励地主富农转入工商业的政策也是正确的,认为“化形”而加以反对和没收分配是错误的。地主富农的工商业一般应当保护,只有官僚资本和真正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才可以没收。这种应当没收的工商业,凡属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在国家和人民接收过来之后,必须使其继续营业,不得分散或停闭。对于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工商业征收营业税,必须以不妨碍其发展为限度。在公营企业中,必须由行政方面和工会方面组织联合的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工作,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生产、公私两利的目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也应当试行这种办法,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工人生活必须酌量改善,但是必须避免过高的待遇。

  四、对于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必须避免采取任何冒险政策。中国学生运动和革命斗争的经验证明,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是可以参加革命或者保持中立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只占极少数。因此,我党对于学生、教员、教授、科学工作者、艺术工作者和一般知识分子,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分别情况,加以团结、教育和任用,只对其中极少数坚决的反革命分子,才经过群众路线予以适当的处置。

  五、关于开明绅士问题。抗日时期,我党在各解放区政权机关(参议会和政府)中同开明绅士合作,是完全必需的,并且是成功的。对于那些同我党共过患难确有相当贡献的开明绅士,在不妨碍土地改革的条件下,必须分别情况,予以照顾。其中政治上较好又有工作能力者,应当继续留在高级政府中给以适当的工作。政治上较好但缺乏工作能力者,应当维持其生活。其为地主富农出身而人民对他们没有很大恶感者,按土地法平分其封建的土地财产,但应使其避免受斗争。对于过去混进我政权机关中来、实际上一贯是坏人、对人民并无好处而为广大群众所极端痛恨者,则照一般处理恶霸分子的办法交由人民法庭审处。

  六、必须将新富农和旧富农加以区别。在减租减息时期提出鼓励新富农和富裕中农,对于稳定中农、发展解放区农业生产是收了成效的。平分土地以后,必须号召农民发展生产,丰衣足食,并劝告农民组织变工队、互助组或换工班一类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平分土地时,对于老解放区的新富农,照富裕中农待遇,不得本人同意,不能平分其土地。

  七、地主富农在老解放区减租减息时期改变生活方式,地主转入劳动满五年以上,富农降为中贫农满三年以上者,如果表现良好,即可依其现在状况改变成分。其中确仍保有大量多余财产(不是少量多余财产)者,则应依照农民要求拿出其多余部分。

  八、土地改革的中心是平分封建阶级的土地及其粮食、牲畜、农具等财产(富农只拿出其多余部分),不应过分强调斗地财⑵,尤其不应在斗地财上耗费很长时间,妨碍主要工作。

  九、对待地主和对待富农必须依照土地法大纲⑶加以区别。

  十、对大、中、小地主,对地主富农中的恶霸和非恶霸,在平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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